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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肖红记者从广州发

今天表示,st梅雁于2009年7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另外,《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准确渠道获悉,st梅雁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回复批准并处理st梅雁和深圳吉富的股东变更一事。

st梅根认为,企业与吉富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股东备案,但股权变更未经证券监督机构批准被要求纠正,股权转让实际上并未完成。

st梅雁还表示,目前吉富企业不具备股东资格,也没有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广发证券企业在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之前,唯一合法有效且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只有st梅雁。 st梅雁代理人认为,如果广发证券企业2008年章程中股东梅雁企业持有8.4%的股权,就可以说明上述事实。

上诉书中的st梅根表示,吉富企业将所持12.55%的广发证券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未经梅甘企业同意,甚至不经过广发证券企业股东大会或企业所需的合法手续,对外转让股份 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证券企业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种个人交易折磨人

据介绍,深圳吉富和st梅雁追诉的第四家公司都是在企业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签约购买广发股,成立吗? 据st梅雁介绍,深圳吉富和4家公司的第三人平均不符合证券企业股东资格,未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股东资格,因此不能依法成为广发证券企业的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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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ST梅雁不服判决 再递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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