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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方俊

经过近两年的马拉松比赛,5月20日,经杭州中院调解,杭萧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起系列事件中118起事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另外7名原告因出售股份时间早于虚假陈述曝光日未能获得赔偿,同意撤销起诉的另2个案件当事人因双方计算方法争议较大,于昨天上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基本达成调解”

118起案件调解协议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由于杭肖钢结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中存在报道披露不当、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况,2009年5月杭肖钢结构实施了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因误解而蒙受损失。 因此,杭肖钢结构要求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基本达成调解”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励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5名原告律师,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肖钢结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了协商。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期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曝光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 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购买杭萧钢结构股份,2007年4月30日(含)以后继续出售或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可以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118起案件达成协议,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结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按照原告诉讼请求以82%的比例分别向各原告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为 对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结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赔偿。

事件尚未完全结束

127个案件中有118个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剩下的9个原告因出售股份时间早于虚假陈述曝光日,未得到赔偿而撤回诉讼 另外两个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争议,只能昨天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这两个案件的代理人薛洪增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个案件最大的问题是原告和被告不符合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计算结果相差数十万元。 考虑到双方存在理解偏差,争议较大,双方律师一致同意稍后协商或等待法院判决。

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诉讼时效期满后一周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束,这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这件事的圆满结束证明了股东维护权利意识的觉醒,但他认为股东基于法律的维护权利意识还没有加强。

他指出,目前有股东在杭萧钢结构、东方电子、锦州港等案件中取得胜诉或调解的先例,相关执法机构也趋于成熟,尽管股东是弱势群体,但也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损害股东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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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基本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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