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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胡群从北京出发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缓期执行的罪犯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与《刑法修正案(八)》的禁止令进行了比较说明。 5月4日上午10时,朝阳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邓志朋信用卡诈骗案,经法庭判决,发布北京地区首例“禁止令”。 被告人邓志朋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在4个月内被禁止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案频发 北京首现“透支禁止令””

在宣布禁止令时,主审法官贾丽英向被告人解释禁止令复印件和违反禁止令的法律结果,确保禁止令的正确适用,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正好在过去的五一假期里,很多人因为刷卡方便,享受了各银行推出的各种信用卡优惠活动。 但是,如果没有理财的习性,就无法抑制消费的欲望,信用卡过度使用容易陷入“担心用卡轻易还钱”。 如果透支额超过1万,银行将催收两次,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案频发 北京首现“透支禁止令””

朝阳法院臧德胜法官表示,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后,北京地区信用卡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在朝阳区、海淀区尤为突出。 根据记者的调查,朝阳法院几乎每周都会审理信用卡诈骗案。 这与银行加大信用卡诈骗的打击力度有关,但信用卡诈骗有增加的趋势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发卡量大,难以看清申请人的信用,稳定的员工成功申请信用卡,会增加回收账户的风险。

“信用卡诈骗案频发 北京首现“透支禁止令””

根据臧德胜法官的统计,信用卡恶意透支呈现多种类型。 例如,频繁透支类型较少,循环透支类型为刷卡结算、周转资金结算、虚假交易结算等。 其中,由于频繁透支,债务越来越多,且透支了几张信用卡,用卡结算额过大,最终往往无法偿还。

如果持卡人平时使用,没有考虑将来还款的话,在出现难以偿还债务的情况后,会对银行的催收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或者赖账,或者通过更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债务。 如果银行诉诸法律,通过执法机构,持卡人不仅会被追究本息和滞纳金,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区法院的审判案中有刘氏2006年以来申请中国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的信用卡,使用多张信用卡通过循环聘用方法结算的例子。 例如用广发信用卡结算或取现费用,用民生信用卡还款广发信用卡这种方法,使用6张信用卡相互还款,最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累计还款9万多元,从银行得到了什么

“恶意透支在刑法上是信用卡诈骗。 ’臧德胜法官向记者介绍。 本金1万元的透支属于“恶意透支”,但根据朝阳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统计,犯罪额1万至2.5万的占全部案件的70%多,5万以上的极少。 透支额不大,但量刑不轻。

在昨天( 5月4日)审理的郝志朋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郝志朋2008年5月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在朝阳区等地使用、取现后,还款本金共计1.7万多元,多次被银行催收。 借的透支已归还,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款2万元。

董某申请民生信用卡后,从2009年10月至年6月,在套现1.4万多元后,因未还清债务被逮捕,除缴纳本息和滞纳金外,还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2万元。

罗某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透支2.1万多元,多次受到银行催收,逾期3个月未还款。 此后,除返还本息和滞纳金外,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2万元。

另一人循环透支了几家银行的信用卡,整体金额超过10万,多次被银行催收仍未归还,被逮捕入狱5年。

臧德胜法官表示,2009年12月15日两高发布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后,朝阳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相关银行范围较广,有十多家银行,包括四大商业银行,但以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居多。 这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存在监管漏洞,信用风险较高的申请人成功申请了信用卡有关。 当然,这是因为新的司法解释出现后,股份制商业银行重视恶意透支现象,举报及时,进入司法程序的例子很多。

“信用卡诈骗案频发 北京首现“透支禁止令””

臧德胜法官于去年11月30日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提出银行完善的信用征信制度,加强发卡环节的监督。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也分别撰写了副函,表示将切实纠正营销推广专员销售违规行为的偏差活动,加强申请人身份真实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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