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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从曦到北京

一年多的起草、征求意见经验,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方法比较规范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立法宗旨是保障存款人和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规范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从信用卡申请、信用卡交易、信用卡收据的受理到信用卡贷款回收的信用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商户、个人征信机构,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尹龙说,《办法》的制定有三个主要目的。 一是在“衡平”大体上,即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尽量体现各方——发卡银行、应收票据、持卡人、商户等的权利——尽量纠正信用卡的“无序”状态。 二是以《衡平》为基础,切实体现保护顾客金融好处的目的。 第三,要在《尚书》中保护顾客利益的基础上,规范和保障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信用卡营销 禁止按发卡量计件提成”

尹龙说,《办法》只是银监会从监管、管理的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涵盖银行卡业务的其他方面。 基于《办法》,信用卡业务涉及的其他问题,如信用卡利率,需要依靠过去的规章制度。 另外,《办法》是银监会为自身监管对象,即银监会发放牌照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制定的,不是监管主体,如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融性理赔机构等是《办法》的。

“信用卡营销 禁止按发卡量计件提成”

尹龙指出,目前国务院正在起草《银行卡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后,信用卡相关规定也将遵循该上位法的规定,但《办法》只是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 迄今为止,信用卡管理一直适用中央银行1999年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在规范多个创新

营销行为的基础上,《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试、新闻披露和保密义务、材料留存考核5个方面确定监管要求,并 片面介绍业务新闻、隐瞒重要新闻、隐瞒重要新闻

《办法》禁止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调整初始额度、限额、执行第二还款元、充分

在规范超额用卡服务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额用卡服务或收取超额费,必须以持卡人启动此项服务为前提 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启动超额收费发卡服务前,应当明确告知持卡人超额收费的领取形式、计算方法、关闭该服务的权利等消息,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不得反复收取超额费。

值得观察的是,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为商业银行解决持卡人因特殊原因还款能力低下的情况做出了创新安排,商业银行对比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催收,

此外,《办法》还对市场准入、商户管理、隐私保护、违规行为处罚等作了规定。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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