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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喻春从北京出发

由于与德国大型化工公司巴斯夫欧洲企业发生商标权争议,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下简称商标委员会)裁定撤销“红狮及照片”商标的湖北祥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祥云集团)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了商标委员会的诉讼 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祥云集团一审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委员会此前的裁定,撤销商标委员会之前的判决

“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最近,化肥领域关于商标的纠纷越来越多。 这次是我国民营公司与外资大公司争夺商标权的罕见胜利案例。

昨天( 12月22日),祥云集团在接受代理人侯化崇《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委员会已经向高院上诉,目前二审尚未立案。

商标权的争论

巴斯夫和祥云集团引起争议的商标是两家公司分别注册的“狮马牌”商标和“红狮犊及图”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书,“狮马牌”商标由巴斯夫企业于198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1987年9月30日批准注册,采用商品为第一类肥料,经续展专用期至年9月29日。

国内大型民营化工企业祥云集团于2003年11月4日申请了“金线狮猛犸及照片”商标,并于2005年8月28日批准注册。 采用的商品有第1类肥料、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学肥料、工业化学品、三氯甲烷(工业化学品)硫酸、氟硅酸钠等,专用期截止到每年8月20日

2008年7月,巴斯夫以祥云集团注册的“金狮猛犸及照片”商标先申请注册,故意模仿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狮子标记”商标,误导公众为由,向商标委员会提交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

今年4月6日,商标委托因两个商标文案结构相似,构成相似商标,两个商标所指商品为同一或类似商品,取消祥云集团“金线莲猛犸及照片”在化肥、混合肥料、磷肥(肥料)、化肥商品中的商标专用权

祥云集团董事长胡华文表示:“我们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10月22日开庭。”

一审判商标委员会取消了迄今为止的裁定

商标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巴斯夫企业表示,生产的“狮马牌”肥料在20世纪初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两个商标应该被判断为近似。

对此,祥云集团证实,两个商标在音形含义、整体外观、颜色、立体结构等方面差异很大,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上,两个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祥云集团认为,“红狮和照片”在领域和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一旦被取消,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平的市场秩序。

在该事件的最后,两个商标发音相同,字形相似,但也包括图形设计,明显较强,两个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有很大差异,“红狮子及照片”已实用多年。

此前祥云集团向商标委员会提交了商标实际采用和推广的证据,但商标委员会在裁定中对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评述。 法院认定这是不正当的,撤销了商标委员会以前制作的争议裁断书,要求重新进行争议裁定。

商标委员会提起的上诉尚未立案

对一审的判决,商标委员会决定上诉。 侯化崇表示,高院尚未立案,二审开庭时间尚不明确。

根据记者获得的商标委员会诉状,《红狮子与照片》文案部分为“红狮子”,其中“红”为修饰语,有意义的部分为“狮子”。 “狮马牌”,显眼的部分是“狮马”。 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字形相近,读音相同,已经构成了近似标志; 有争议的商标包含图形,但如果被类似的商标通用,则客户容易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有某种联系。 因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缺乏事实根据,必须依法纠正。

“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另外,评价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以将商标的知名度作为考虑因素之一。 商标委员会在认定两个商标时考虑了知名度的证据,不需要另外评论。 因此,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必须依法纠正。

业内人士认为,商标近似不一定侵权,重要的是看有无混淆,混淆基本上是近似,但近似不一定混淆。 法律的认定应该考虑商标的本意起到区别的作用,除非被客户混淆,否则不应该认为是侵权。 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因为商标资源有限。

  

标题:“祥云集团状告工商总局商标委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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