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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李正发从北京

近日,中国保监会媒体发布了《保险企业次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简称《办法》),详见2004年施行的《保险企业次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办法》对次级债监管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

《办法》对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主体一方提出了新的约束,其中包括开业时间超过3年; 上年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中)未来一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 上年度盈余和募集后,累计未清偿的次级债本息额不到保险企业上年末核定的净资产额的50%等。

与2004年《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总则规定,保险企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保险集团(或控股)企业不得募集次级债 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企业对次级债的依赖,不会引起系统性债务危机的爆发。

通常,保险公司的收益周期大多超过3年。 由于新开业保险企业业务扩张迅速,偿还能力容易不足。 根据《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尚未盈利,因此不能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以往保险企业常见的通过发行次级债处理偿付能力不足的办法将受到抑制。 由此可见,未来新开业的保险企业融资有可能依靠增资扩股。

并且《办法》还规定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募集次级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的募集人应当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办理次级债登记、管理机构, 可以支付金元利的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

此外,基于《暂行办法》,《办法》对原有条款施加了越来越多的限制。 《办法》要求申请发行次级债主体核定的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前为5亿元的《办法》要求,募集后累计未清偿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企业上年末核定的净资产额的50%,原累计未清偿 限制次级债的管理和用途表明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未来风险管理的要求更为严格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保监会有意收紧险企次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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