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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政策密集。 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后,昨天( 8月11日),保监会又发布了以《办法》为精神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为《通知》)。

《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率等方面,系统调整了现行保险运营政策,规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5%。

目前,股权、房地产投资行业已经关闭,但相关配套细则尚未落地。 对此,保监会指出,将制定投资资产同意标准、完整的投资能力标准,出台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

确定四个类别的资产

《通知》对投资资产进行了分类,确定了流动性、固定收益、权益和替代等四类资产,明确了系统性风险控制的上限。

流动性方面,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5%。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应当根据负债的需要进行配置。 资本投资控制在上期末总资产的20%比例,保险企业根据计划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10%。

添加投资工具

《通知》增加了部分投资品种,调整了可投资债券的信用水平。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中,《通知》将可投资于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公司债券、有担保企业债券、有担保可转换企业债券、有担保公开发行证券企业债券。 将投资于有担保公司(企业)类债券的信用评级调整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a级或更长时间的信用评级。 迄今为止,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的公司(企业)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类或a类以上的长期信用水平。

“险资投资股票基金上限调至25% 境外投资范围放宽”

对可以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公司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 将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公司(企业)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a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

根据2009年底发布的《保险机构关于投资无担保公司债券的通知》,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于国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担保公司债券,其中无担保公司债券应具有相当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aa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

《通知》规定,无担保公司(企业)类债券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0%。

自主配置/在/ k0 /之间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权益类投资在上期末总资产的20%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也就是清除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比例。

与刚刚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通知》中有更具体的规定。 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10%。 仅限于实现控股重大投资超过10%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5%; 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3%单一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险资投资股票基金上限调至25% 境外投资范围放宽”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知》取消了有担保债券的总额限制和次要比例。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和有担保公司(企业)债券时,可以自主明确投资总额。

根据以往《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的投资公司(企业)债券余额,按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季末总资产的30%。 投资于某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期末总资产的10%。

放宽海外投资范围

《通知》将保险企业投资海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在海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企业及大型国有公司在香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关于保险企业境外投资余额,《通知》规定,不超过该保险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国内同类品种执行。

关于保险企业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和管理办法,保监会另有规定。

保监会表示,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标题:“险资投资股票基金上限调至25% 境外投资范围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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