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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记者葛翠从北京发行的

在保险企业股权结构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股权交易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保险企业的股权管理有着特殊的规则。 2007年9月首次发布审稿,经过三次意见征集,《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适当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首次对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企业上市融资、股东新闻披露、股权委托持股、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突破20%上限 首次限制同业竞争”

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为20% [/BR/] [/BR/] 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单个股东(包括相关人员)持股比例不超过20 %, 新制定的《办法》适当放宽了单一持股上限20%的规定,《办法》第四条确定,“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受20%规定的限制。

设立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的初衷,是提倡股权分散的理念,防止个股的独立和均衡机制,但过度分散会带来一定的弊端。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放宽持股上限的规定,是基于少数企业因股权过度分散而引起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掩盖持股而回避监管等问题。

“如果股票过度分散,则有可能在出资极少的情况下得到控制,容易滋生内部人的控制、股票的交换、挖掘空企业等伦理风险。 例如,出资2亿占有10%的股份,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其出资者可以控制。 保险企业经过经营,资产数额往往庞大,这意味着极少的出资支配着极大的资产,这很危险,对投保人也不利。 ”保险专家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指出。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突破20%上限 首次限制同业竞争”

另外,业内人士表示,主要股东能够突破限制,实际上也为中资金融机构的持股保险企业预留了位置。 保监会副主任张雁云表示,“商业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进一步途径正在研究制定中。” 对于能够突破

限制的“第一大股东”,《办法》中定义了是持有保险企业15%以上的股份,还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管理该保险企业的股东。 在具体条件上,《办法》细化了《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主要股东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拥有持续的出资能力,最近三个财政年度连续盈利。 二是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 三是信誉良好,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突破20%上限 首次限制同业竞争”

外资股东门槛更高

《办法》设定了投资保险企业的进入门槛,中资、外资的标准不同。

根据《办法》,国内公司法人投资保险企业,在有财务状况良好稳定、盈利五项要求的良好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的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投资于人为金融机构,必须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外金融机构的投资条件相对较高,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信用有具体规定。 其要求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财政年度连续盈利。 国际评级机构近3年在其长期信用评级达到a级以上的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外资机构的投资,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招商引资的质量”,保监会迅速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处长喷气奔指出。

第一次限制同业竞争

《方法》的另一个看点是首次就保险领域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限定,“在两个以上的保险企业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下,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同一机构进入或管理多家保险企业的情况开始出现,国际并购案例的发生也受到国内多家保险主体同一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

“如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的外方股东都是美国大都会保险企业; 宝钢持有本人寿和太平洋保险的股份,但持股比例很低。 ”。 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 上市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面临同业准入问题,2009年,全面收购了同一经营保险的民安控股集团。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结果保险企业股权关系多,混合化,也增加了保险企业之间风险传播、同业竞争、非法利润运输的风险。”

《办法》实施后,具有同业准入和管理情况的企业可能面临股权清理任务。 此前,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的股权转让和整合备受瞩目,相关负责人表示,整合将在年内产生结果。 中国太保也在2009年年报中再次表示,有可能全部抛售民安保险股份,交易有望于年完成。

本《办法》自年6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中资保险企业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中资保险企业外资准入若干事项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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