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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聂伟柱从北京发行的

银监会发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双停”威力开始显现:年后第一周,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数量为12个,比上一周大幅减少67个。 事实上,在政策停止贷款转让的情况下,也规定要清理和规范以前发生的贷款资产转让和贷款资产类理财业务,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银行“隐匿”的万亿单位贷款逐渐明朗。

去年7340亿信用贷款被打包了吗?

2009年在银领域的天量融资开始后,资本金消耗严重,14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 据此,银信合作被再次发现为规避资产负债监管的“捷径”。

银信合作始于2006年,以信贷资产转让和信托贷款为主。 在这两种业务中,银行都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前期尽职调查还是后期信贷后管理,信托企业都只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

对商业银行来说,通过银信合作可以“表露”信贷资产,降低信贷增长对资本金的压力,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 对信托企业来说,通过银信合作平台,规模迅速壮大。

2009年通过银信合作转出的信贷资产的确切数字还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但据《华尔街日报》报道,2009年有7340亿元的银行贷款被打包到信托产品中,其中约80%在去年下半年被打包。

分解者认为,上述政策“组合拳”的导火索是去年下半年银信协力量的激增。 “银信合作的快速增长,不利于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的监管,也对银行和信托企业的稳步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

实际上,对银行来说,银信合作只是规避监管指标,从形式上把信用资产出售给信托企业,但实际后期管理和风险承担者仍然是银行,也就是信用资产不是实际转移,而是形式上表示贷款? 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只是被掩盖了。

“这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大洞。 ”国泰银行拆船工程师乌永根说,由于资产买卖双方均未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这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失踪”。

发生的业务,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机构

的政策“集团冲头”的发放,显然是对风险管理的陷阱。

《规范通知》第五条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用资产或票据资产。 也就是说,银行将无法通过“自编自演”转出表内的信用资产。

《转让通知》规定,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让信用资产时,转让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禁止资产转让的双方通过订立回购协议、即期回购+长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也就是说,银行出售单一信用资产时,对交易双方来说,交易是单向的,无法回购。

通过《规范通知》和《转让通知》进行的合作堵塞了商业银行利用信托企业平台推出信用类理财产品挪用表内信用资产的通道,抑制了以前银信合作中信用资产形式转移的风险。

“上述规定对中小银行有很大的影响。 在防范银信合作风险的同时,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季末、月末业绩流失的现象。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信贷资产不能转移到表外,银行必须按照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并做好充分准备。

中央财经大学银领域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有监管指标的红线卡住,银信合作的收紧将直接影响今年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 关于

操作的详细情况,《转让通知》还规定,转出者和转入者应当保持联系,相关风险负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为空。 转入者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算并准备必要的风险。 根据《转让通知》,通知前发生的贷款资产转让及贷款资产类资产管理工作,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这意味着银行储备的近万亿表外融资和上浮。

“叫停前业务须上报 万亿表外信贷或浮出水面”

信用资产转让平台

“关闭一扇门时,另一扇窗也会打开。 郭田勇表示,上述银信合作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监管层应规范信贷转让,也应考虑银领域的资产证券化,建议统一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由于国内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期阶段,加上国外资产证券化过度引发的金融危机的教训,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始终持谨慎态度。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此前表示,国内对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把握比较谨慎。 他还认为,国内银行的资产有很好的支撑,对投资者的新闻披露相对充分,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相比有明显不同。 与学术界的呼吁相比,来自银行领域业界的呼吁似乎更为盛行。 2009年底,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在公开场合表示:“要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不得因西方犯下的错误而改变或延缓我们的政策方法。” 姜建清的表现成为商业银行要求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最高脚注。

“叫停前业务须上报 万亿表外信贷或浮出水面”

UBS投资研究董事王熺平也认为,应该有一个规范市场,将银行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转让。 由于不同银行的信贷政策不同,长期来看会逐渐产生利率自由化的压力,中国市场也需要信贷资产转让更加市场化、规范化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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