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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赵阳戈

为了规范吸引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活动,支持并购融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月13日发表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书包括9项修订,其中重要的是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11条之后增加1条。 第十二条,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方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核定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100%以上的,除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 上市公司所购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期不得少于3年,近2个财政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领域的,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就撰改“上市企业重组规则”征求意见”

与此不同,意见稿在《重组方法》第36条中作为第2款增加了1款。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第二、三个财政年度的年报,在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若干事项提出持续监督意见,并向派遣机构报告和公告。 ”

在《重组方法》第41条中作为第2款增加1款。 “上市公司为了促进领域或产业的整合,可以提高与现有主要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支配权不变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利益相关者以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在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 发行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认购资产的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创业板上市公司认购资产的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等等。

“证监会就撰改“上市企业重组规则”征求意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于年5月28日前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相关《重组办法》等将根据该决定酌情修订和重新公布。

标题:“证监会就撰改“上市企业重组规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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