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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新股价格、承销和上市的一系列制度和相关安排。

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是价格体系,有两个基本副本,一是明确新股发行价格,即价格发现,二是使用一定的方法将新股出售给投资者。 这两个方面相互制约、相互依赖,构成了价格形成机制的核心副本。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市场环境与国外成熟市场差异较大,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限制,新股定价体系初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1993年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都规定,新股发行价格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比较有效的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限定市盈率上限的方法,制定新的股价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必须经新股发行价格监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证券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初出台了询价制度,采用发达市场通用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法明确新股发行价格。

交易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企业采用交易制度明确股价发行股票,其中包括金融、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要骨干公司,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

(资料来源:本网)

标题:“新股发行体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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