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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凭《招股证明书》做好利润分配情况披露工作,披露企业是否有未来三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另一方面,因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应当详细披露现金股利政策及其相应的计划、董事会情况证明等新闻。

经过记者张冬晴

继郭树清就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不到半个月就“点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后,日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通知,将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事项。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各辖区累计净利润正、现金流状况好、未分红企业的详细情况。 另外,以这些企业为关注点,确认了对外公开的不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保留企业的用途是否与现实情况相符。

利润分配政策必须公开透明

去年11月9日,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解决四大市场热点问题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强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采取完善的股利政策及其决策机制后, 证券监管委员会昨日( 5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事项的通知》,对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事项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透明度,形成投资者稳定收益率预期

“证监会“现金分红”新政动真格“铁公鸡”已被要点关注”

与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存在的各种问题相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更加强化向股东返利的意识,严格遵循《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企业利润分配的若干事项,制定确定的返利计划, 要求必须充分维护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企业利润分配若干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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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股利政策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回报进行特别的研究论证,详细证明计划安排的理由等。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若干事项的新闻披露工作。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凭《招股书》做好利润分配情况披露工作,披露企业是否有未来三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另一方面,因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应当详细披露现金股利政策及其相应的计划、董事会情况证明等新闻。

“公鸡”已经备受瞩目

事实上,证券监管委员会力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在年利润分配过程中表现积极,但存在对投资者利润意识不强、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确定、不明确、现金分红不透明、连续性和预期性差、现金分红政策执行不均衡等积弊

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年,我国上市公司有854家没有现金分红,占所有企业家人数的39%。 从2008年到2008年连续3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从2006年到2007年连续5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长期无分红的“公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状况良好,但各派出机构要详细了解无分红企业,以此类企业为关注点,对外公开无分红的原因和无分红

另外,对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良好但连续多年没有分红的上市公司,发现分红政策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未履行分配方案所需决策程序、新闻披露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

另外,对于一些上市不久就进行了高比例现金分红的企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表示重要关注,以免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的兑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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