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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闻媒体( 000793 )接到800多个股票投资者亿元索赔的消息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 记者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华闻媒体此次事件的代理人刘旭日。

记者了解到,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财政部海南专家定期检查中国新闻媒体2007年度会计新闻质量。 随后,华闻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解决该检测结论、决定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并在企业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开新闻。 此后,北京、浙江等地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采取网上招聘等手段,从全国各地招募了800多名企业股权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闻媒体,因年报“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向企业索赔金额共计约1亿元。

“华闻传媒诉讼代理人表示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

刘旭日向记者表示,该案中华新闻媒体未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原告指控的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 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案件的受理有前提条件的限制。 即,必须以构成虚假陈述的新闻披露行为本身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 该案在以下三个条件中均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是被告的新闻披露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与财政部海南专家备案相比较的行为是会计行为而不是新闻披露行为。 二是被告的会计核算真实、规范,作为财务核算的一部分,个别的理解产生了偏差,从而导致了轻微的会计差错。 财政部海南专家做出被告存在财务虚假行为,不认为虚假陈述存在的事实。 第三,被告没有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原告不能说明被告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

“华闻传媒诉讼代理人表示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虚假陈述”有特定的含义和标准,“严重性”是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媒体没有虚增收入、虚增利润,所有财务凭证都是真实的,但在财务会计环节个别理解有偏差,相关金额对企业总资产、利润总额、净资产不大,明显不符合“重大”标准。 例如,资产总额调整数为1075万元,仅占调整前总资产的0.31%; 母公司股东权益调整数为1035万元,仅占调整前母公司股东权益0.53%的利润总额调整数为1857万元,仅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5.16%。 其实,这些调整在被告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股东权益中所占比重较低,因此对股价没有明显影响; 如果有影响的话,利润被提高到了小额,那应该也是正的。

“华闻传媒诉讼代理人表示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

另外,关于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民二庭编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99页明确表示:“如果没有对该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的前因程序,目前无法追究该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即,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 专家比较的这些会计核算与年报不一样,不是报纸的披露行为,会计核算和年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在法律条文中分别规定。 根据会计法,会计和年报是否应该受到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命题,法律依据也不同。 而且,该文件中没有引用年报将受到处罚的法律条文。 因此,原告在专家中制作与“会计”行为进行比较的相关文件,并不表示被指控的年报披露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如果在这种案件中,要求民事责任的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那么就和在车辆延误年检等行为中受到的行政处罚中要求年报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样,这显然是荒谬的。

“华闻传媒诉讼代理人表示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

刘旭日说:“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是,根据司法解释,原告所说的损失与我们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 他指出,这些原告的投资受到了损失,我们也深表同情。 但是,影响股价波动的因素有主观、客观因素、时间因素,甚至投资者偏好、心理活动等,宏观方面有政策、利率、领域、汇率甚至国际市场等因素。 这些股权投资者投诉的“损失”发生在中国媒体订正的新闻披露行为之前,由于中国媒体与之后的新闻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其他因素造成的。 特别是在这期间,世界遭遇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股票投资的影响很大。 从华闻媒体的股价走势来看,企业修改新闻后,股价一直上涨,修改新闻后的第二天上涨6.18%,一周上涨9.41%,一个月上涨15.60%,一年上涨105.87%。 而且,订正后一年的动向中,一天的开始值、结束值没有低于订正当天的开始值、结束值。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在订正新闻之前全部形成,但在订正新闻之后反而减少了。

“华闻传媒诉讼代理人表示盲目索赔不可取也不现实”

刘旭日表示,华闻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角度非常确定,另一方面,他对中小投资者在非常时期买卖华闻媒体股票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 另一方面,对个别律师存在的恶意、不负责任,甚至在网络上无端散布谣言、诽谤、中伤,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企业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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