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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赵笛

昨天( 3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以下称意见稿)。 相关证明表明,创业板的谴责标准严格限制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定性标准比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指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政策也应增加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鼓励投资者和市场越来越多地参与,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意见稿》的主体副本包括两个方面:违反新闻披露和违反规范运营的谴责标准。

在“违反新闻披露”中,深交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定期报告的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否定”或出具“非标准”,情节严重; 财务报告以亏损为利润披露或以盈利为亏损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严重不符,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或有虚假、不实、不完整陈述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企业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

在“违反规范运营”中,交所投放了变更募集资金,谴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理财等达到一定金额,未按规定披露; 谴责未履行重要承诺、情节严重等行为。

针对以前中小板和主板企业备受指责的情况,创业板的监管明显变得更加严格。 2009年3月发布的《关于对有资金占用或违约担保情况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殊解决问题的通知》中,上市违约担保情节严重的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意见稿》中为“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另一方面,光华控股集团之所以在2009年7月27日受到亲交所的公开谴责,是因为2009年3月10日被预告2008年业绩赤字,比规定的1月31日晚了1个多月。 《意见稿》确定,“应当公开,不公开或者公开时间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公开谴责。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企业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

“严格管理创业板企业是理所当然的,但政策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

昨天,《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了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 董登新表示,与板、中小板相比,创业板风险较大,不确定性也较大。 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 公开谴责确实会成为警告。 这是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但光是谴责又能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多大帮助呢?

董登新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违规、违法价格不大。 例如,2008年*st圣方(停止上市)未能及时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深交所谴责了企业和企业高管,但未参与任何处罚; 年9月*st在广夏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参与的违规事件中,深交所谴责了多家机构和个人,但也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罚。

“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价格,威慑力量就不大。 ”董登建议,监管层今后应引入越来越多的处罚措施,如对当事人的处罚、高额罚款,甚至惩罚性的一个月停职等,使上市公司和恶意焚烧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双方真正受到遏制。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登新建议管理层应当鼓励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 “有了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约束,才能更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 ”

标题:“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企业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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