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67字,读完约4分钟

记者赵笛

昨天( 12月27日)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闻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意见征集稿》)。

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该《意见征集稿》细化了如何认定违反新闻披露等问题。 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用“过错推定”的大体认定行政违法责任。 另外,该规则将除新闻以外的公开文件以外的“传达途径”也纳入监管范畴,“口无遮拦”的高管必须保持沉默。

违法认定为“主客观结合”

《意见征集稿》第三章“新闻公开义务者” 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对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损益的影响和占有率)、资产重组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上市资格的变更等

新闻披露违法行为由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综合考虑新闻披露义务人的主观过错、因违法行为而受益、避免损失、引起新闻披露违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新闻披露对违法行为有无吸收责任等因素。

]

本次的《意见征集稿》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但是,《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要保证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但是,只规定了对新闻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对如何区别认定两个责任主体没有具体规定。

在《意见征集稿》中,没有证据表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充分履行了“义务”的,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新闻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关联度,直接承担责任。 这就是过失推定大致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直接从事报道披露的违法行为、隐瞒报道应当披露的,控股股东 但是,对于其他责任人,以使用通常的过错责任大致掌握充分的证据说明确实有过错为前提,不进行过错推定。

高层管理人员的“粗鲁的发言”或违法

[/h// ]为《意见征集稿》第二 对披露的复印件进行不真实记载的,发生业务不收款、虚构业务收款等情况未按规定公布重要新闻,遗漏重大事项的,新闻披露义务人在新闻披露文件中作出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投资者可能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评价的;

但是,《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也发现了比较特殊的地方。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新闻披露义务人通过法定新闻披露文件以外的其他新闻发布渠道和载体进行不完整、不准确的陈述,投资者可能对投资行为进行错误评价的,也同样属于新闻披露违法。 也就是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行为监督管理越来越严格,无论是公开场合的谈话,还是私人场合的表现,都被纳入监管范畴。

“证监会确定信披违法行为认定 高管“私下表态”被纳入监管”

根据历史经验,上市公司的新闻发布之所以“出了问题”,大多来源于不可靠性的“信息泄露”。

例如,洪都航空(600316,收盘价27.87元)当时的董事长在2009年3月表示,“重组后的中航集团防务平台上洪都航, 但最终,企业注资成为“浮云”,股价连续下跌。

再比如,浙江龙盛( 600352,收盘价11.66元)在11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指出,企业参与的“工业化溴化丁基橡胶生产技术已有突破” 但早在11月25日,项目主持人陈甘棠所属的浙江大学,浙江省石油化工协会等单位就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透露了这一消息。 这是公告好转之前上涨停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明显,上述两个例子都是报纸的公开者通过非真实性文件等途径事先公开了相关事项。 根据《征求意见稿》,这两个例子很可能属于有误导性陈述的新闻公开违法行为,也可能属于新闻公开严重疏漏的违法行为。 / br// h// br// h// br// h// br// br// br// br// h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 br// h// br// h /联系电话号码: 021-60900099转688转/ br// h// br// h// h// h/h /的联系电话号码

标题:“证监会确定信披违法行为认定 高管“私下表态”被纳入监管”

地址:http://www.beishun.net/bwyw/7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