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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宋元东

昨日,深交所制定并发布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规后,可能会执行取消任职资格证书、限制交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等严格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细则》与交易所此前发布的规范综合完整,可操作性极强。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自律监管措施分为三类。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情况披露义务人)。 )2)对交易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系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3)对投资者的自律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会见预约、要求或建议更换相关人员、取消任职资格证书、特别调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等许多复印件。 《细则》还确定了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步骤。

“深交所要求换董秘上市企业30日内作出决策”

记者注意到,不同的监督对象,《细则》的实施措施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其中,上市公司及相关情况披露义务人监管措施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需要取消任职资格证书的,由深圳交易所或实施机构向上市公司董秘及其任职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通知取消任职资格证书的当事人姓名等复印件,本书面通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有关当事人职务的决定,并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细则》还规定,深圳交易所也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更换董秘,上市公司也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决定,并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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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细则》,深圳交易所的监管措施还包括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交易所对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也非常确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预约面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限制交易、向证券监管委员会报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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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戒措施中,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情况披露义务人、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实施建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秘以及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等措施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分解师马遥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深圳创业板将重新启动,为了防范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交易所需要不断加强自律监管 另外,《细则》是以前交易所公布的规范的综合和完整,使规范更加全面。 马氏还指出,将在《细则》中引入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将单独或合并实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将更加规范。 《细则》还确定了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程序也比较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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