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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发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根据《审查办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融资资金和当地贷款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融资资金的比例超过70%,或可融资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被审查为符合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将实施具有正激励特点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鼓励这类机构优先使用新增存款发放当地贷款,引诱越来越多的贷款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县域和农村。

“央行银监会力推县域信贷下调达标金融机构存准率”

决定评价基准的比例

事实上,2008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快速发展几个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中,提出县域内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在当地发放贷款。 此后,管理层要求“抓紧制定将县域银领域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当地融资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的考核机制”。

一位地方银监局官员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管理层和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鼓励县域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用于当地放贷,但在考核比例、相应的激励、约束、配套机制方面不确定,调动了县域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考核办法》确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 也就是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融资资金和当地贷款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融资资金的比例超过70%,或者可融资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审查为满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其中,年度新增可贷款资金是指在年度新增存款扣除年度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变动额,再以75%的存款率减额后,可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 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是从当年每月各存款的平均余额中扣除上一年度每月各存款的平均余额。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在《考核办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组织多次深入调查,上述考核标准可以在大多数地区树立达标机构的典范,也可以比较有效地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扩大本地融资投入,从而带动农村金融萨

上述地方银行监督局的相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监管层一直以来都在进行调查,但有必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要考虑满足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较为有效的信用诉求,因此要尽量提高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向当地的比例,进而考虑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吸收信用资金的能力。

降低达标机制的保存率

除了确定考核标准外,《考核办法》还确定了达成法人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

根据《考核办法》,达成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符合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按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享受优惠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达成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新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新业务的开始申请。 并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优势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

中央银行相关人员解体后,《考核办法》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激励特性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这是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优先使用新增存款在当地发放融资,促进县域信用资金的投入。

《考核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要点县等1500多个县级区域中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即县域法人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

而且,在审查时间方面,审查每年进行一次,第一季度完成了上一年的审查。 《考核办法》提出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的部际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部际评审小组办公室每年2月15日前向银监会提交上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评审结果,并抄送各省(区、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考核完毕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宣布达成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并对上一年度达标、本年度未达标的机构,取消上一年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审查标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融资资金和当地贷款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融资资金的比例超过70%的,或可融资资金减少、当地贷款增加的,审查为满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实施对象: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300多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东部地区100多个省级扶贫开发事业简章县等共计1500多个县级区域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

标题:“央行银监会力推县域信贷下调达标金融机构存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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