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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部交易领域的“潜规则”相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计划挥拳出击。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证券投资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对机构发行证券研究报告的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和私利私欲。

“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等情形属违规”

研究报告应建立审查机制

根据《证券研究报告发行暂行规定》,证券研究报告主要是指个股和证券产品的价值分解、投资战略等。 但是,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等不适用分解、评论、发表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多次曝光媒体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部交易的例子,据观察,其方法有:事先泄露报告复印件,让其先购买处方,或借用研究报告为自营进行掩护,然后进行相反的操作等。

为了打击这些领域的“潜规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规范了研究报告披露程序,要求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研究发布者建立审查机制。 也就是说,在研究发表前,相关人员要对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和合规性审查。 另外,上述以外的发行人以及上市企业、基金管理企业、证券资产管理企业等机构的人员,发行前不得审查研究报告。

“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等情形属违规”

其次,《暂行规定》还要求研究发布者不要利用证券分解师使研究发布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获得不当好处,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前泄露研究报告的复印件和观点。 另外,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采用者,不得事先向内部部门和人员或者特定的采用者提供发行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复印件或者观点,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研报必须独立客观

另外,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行证券研究报告。 不受企业内部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企业、证券资产管理企业、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公司的干涉和影响。 并向具有承销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约定,不得发行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监会剑斩研报潜规则 提前泄露等情形属违规”

必须公开自己有研究目标

另一方面,对比研究发表人利用报告的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的情况,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发表人建立内部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人员利用研究报告的发表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在这方面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指出,要对具体的某股编制确定估值和投资估值的研究报告,必须在该报告发布日之前披露报告发布者持有该股的数量、市值及其占企业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此外,在本报告发布之日和下一个交易日,发布者的自营投资不得与研究报告的观点相反。 深圳一位私募官员指出,上述规定明显是要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所和自营盘的监管,防止证券公司进行“走嘴”的违规操作。

需要遵守静默的时间表

最后,《暂行规定》还要求担任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股票的保荐机构、主要经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明确发表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行有关该发行人的证券研究报告。

另外,负责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要经销商或者财务顾问,不得自明确公布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发行有关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监督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次暂行规定发布研究报告的,证券监督委员会对修改命令、谈话监督管理、发布警告函、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和合规检查报告下达命令、停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注销业务登记命令等进行监督 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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