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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记者聂伟柱由北京

发行,但去年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的设立停滞不前,监管层对银行设立金融租赁企业持积极态度。

1月12日,据媒体报道,银监会计划批准第二批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其中农行、兴业、光大三家银行的申请有望获得批准。 这也是2008年初试一年多后,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再次破冰。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对金融租赁企业一直持积极态度。 但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设立涉及“准入”和“准出”问题,需要银监会多个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推进。

关于农行、兴业、光大被批准准备金融租赁企业一事,此人并未否认。

金融租赁企业“垒大户”

2007年初,银监会下发了《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开始了第一届银行类金融租赁试点。

几个月后,工商银行成立了第一家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工银金融租赁有限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 此后,交行、民生、建行、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企业。

2008年5月,考试进入高潮,注册资本最大的国银融资租赁有限企业成立。 国开行为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74.85亿元。 此后,没有设立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 在这次试点中,工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国开行设立了金融租赁企业。

“目前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业务集中在大项目上。 ”分析师表示,目前大多数金融租赁企业以飞机、船舶等需要大量资金的领域为业务中心。

以业务态势良好的工业银行金融租赁为例,该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单独设立了航空空金融事业部和航运金融事业部。 从部门的设置来看,可以看出工银金融租赁很重视航空空、航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金融学部长史燕平认为,正如商业银行的信用一样,金融租赁企业在进行项目时也有“垒大户”的倾向。 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很少从金融租赁企业那里得到支持。

融资瓶颈是

“金融租赁企业对航空空、船舶的金融诉求进行监控,对资金实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 史燕平表示,飞机、船舶融资租赁所需资金很快将达到数亿美元,周期较长,因此融资租赁企业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

作为非银领域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不能吸收公共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同业借贷和银行贷款为主。

但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企业同业拆借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企业净资本的100%。 金融租赁企业对相关人员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企业净资本的30%,对所有相关人员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企业净资本的50%。

但是,目前金融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大部分在50亿以内,这样,金融租赁企业持续监控大项目,面临融资瓶颈。

去年8月,央行和银监会宣布,金融租赁企业和汽车金融企业获准发行金融债券。 在债务发行资格方面,监管层规定,从规模上看,金融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类企业近3年需要连续盈利,近1年利润率在区域平均以上,有稳定的盈利预测。

但是,作为试验性最初设立的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的工银租赁成立正好两年。 这样,近三年来连续盈利的标准意味着银行类金融租赁企业与债务融资相距甚远。

“与其关注航空空、船舶等耗资巨大的市场,不如深耕中小企业。 ”史燕平表示,中小企业价格较高,但金融租赁企业也可以通过提高利率等手段盖过较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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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第二批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有望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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