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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王鹏

《每日经济信息》昨日在维维股份( 600300元,收盘价6.19元) 3月9日对外披露收购“贵州艾尔”等重大投资事项前,相关重大内幕消息在网上传播,引发并购进展、交易文案和

对此,许多证券行业知名律师在《每日经济信息》中表示,维维股涉嫌一连串违规。

“一宗罪”:没有及时履行信服义务

3月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收购“贵州酒精”的议案并立即公告,但去年12月底,海航放弃收购后,已经向媒体公开了有意收购贵州酒精酒馆的维维股份“接战”的信息,此次

根据上述报道,海航因无法支付改制价格而宣布退出。 维维接着开始考察贵州酒精,就收购进行了协商。

另外,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维维早就向贵州酒精伸出橄榄枝,但不敌海航出局。 而海航的退出,又给了重新谈判的机会。 去年12月22日,黔西南州工业和新闻委员会主任刚向媒体记者证实了这一点。

但截至今年3月9日,维维股宣布收购贵州酒精的一系列重要事项,距离上述传言传出已有近3个月。 对此,维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之所以没有公开,是因为前期的接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但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励健律师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事情泄露或市场出现谣言时,维股未及时履行新闻公开义务,投资者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不清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公告证明事件的原因、当前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也表示,维维股份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开收购若干事项的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其若干事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明确性。

“双宗罪”:重大内幕新闻泄露

比起没有及时公开重要事项,另一个现象更值得观察。 3月9日正式公布前,维维股份上述收购的几个事项已提前通过网络曝光,“维维股份近期收购酒馆”、“维维股份近期收购贵州酒精酒馆”等信息于3月7日漫天飞舞。 另一位网友“鹏程万里”3月6日表示,“市政府改革运营同江苏维维的谈判已进行到第三次,3月7日从北京出发(酒馆派遣人员参加),签署了合作意向协议,预计9日上市,大致上维维集团占51%的股份, 资金上维维集团和投资企业共出资约5.7亿,政府出资1.7亿。 改革方案是指去年12月31日发表的职务代理会通过的改革方案。 届时,对方将先花1亿保证金进入酒馆确保诚意,然后进行数月的具体谈判。 预计6月前翻修工作基本完成。 ”

“维维股份收购“贵州醇”被曝“三宗罪””

上述网络帖子副本与维维股份公告副本相同,同时比相关公告提前了两个交易日。

对此,励健律师表示,3月6日互联网预曝文案与3月9日发布的文案非常相似,明显涉嫌泄露重大内幕新闻。

周浩律师也表示,这一系列现象足以证明维维股份收购某些事项的重大内幕消息已经被泄露。

不过,维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认为,企业保密措施可能有点问题,关联方可能没有严格保密,但贵州酒精酒厂、兴义市政府等交易关联方的员工不知道具体情况。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新闻披露及相关各方面行为的通知》规定了可能影响计划中企业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任的专业机构和经营者 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因业务往来而知道或可能知道这些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新闻知情同意书),相关的一些事项将依法披露

“维维股份收购“贵州醇”被曝“三宗罪””

另外,上市公司预计计划中的重大事情难以保密或者相关事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真实、准确、完美地披露消息。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每周发布一次进度公告。

“三宗罪”:可能有内幕交易

众所周知,在正式表明收购意向之前,维维股份公告的核心副本在两个交易日前通过网络公布了,有没有泄露的内幕交易?

健律师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重大收购消息泄露时期,根据近期股价交易情况拆解,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极有可能发生,经检测认定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法第202条 情节严重的,不排除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健律师还表示,涉嫌违反维维股信服、泄露信息,与2007年轰动一时的杭萧钢组( 600477,收盘价6.08元)事件略有相似,杭萧钢组最终因违反信服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其他相关人员因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新闻罪,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人和非法取得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布之前,不得买卖该企业的证券、泄露该消息,也不得怂恿他人买卖该证券。

《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除此之外,周浩、励健等多家证券行业知名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无行政许可和先例,存在严重不明确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时, 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内幕新闻工作者和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文件,并充分确认涉案人员是否有内幕交易行为的,为证券监督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维维股份收购“贵州醇”被曝“三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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