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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宏勇记者

经过两周的意见听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于10月11日发行,正式《关于撰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撰改决定》)以及《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的改革首先涉及四项改革。 第一,进一步完善订单和销售的约束机制; 第二,扩大交易对象范围,充实网上机构投资者;第三,提高定价新闻透明度;第四,完善的回调机制和停止发行机制。 另外,《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上市的时间。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启动”

与《指导意见》相协调,部分改革措施体现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订中。 这次的修改总共涉及10个变更。

按照传统方法,发行人、主要经销商、询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但是,这次追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响应《指导意见》的第二个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除了目前为止的基金企业等六大类机构外,还增加了主要经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方向的机构投资者, 《撰改决定》要求主要经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应制定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与此相对应,股票销售对象的限制类别也增加了主要经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启动”

但是,在提高定价新闻的透明度方面,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在发行价格明确后,《撰改决定》应要求披露网订情况、网订情况的具体估算情况。

在回拨机制方面,如果网上订单不足,网上回拨可以由参与网上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如果仍然订单不足,销售团队将由其他投资者进行

为了更完全地中止发行制度,《撰改政策决定》删除了第16条,增加了第32条。 另外,在原副本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 即“网下机构投资者在规定的网下上市比例内有效订单不足,因此不得回拨网上,可以中止发行。 网上报价情况不如发行商和主要经销商的预期,网上订单不足,网上订单不足,网上回调后订单也不足,可以停止发行。 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况由发行人和销售商约定,可以公开”。 重新发行由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及时报告”变更为“备案”。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11月启动”

此外,在《撰改政策决定》中,“第一次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如果网上比较有效的订单总量大于网上销售的数量,则对所有比较有效的订单以相同的比例销售。 另外,首次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情况也将被追加,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可以根据暂定的询价结果明确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的询价。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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