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19字,读完约4分钟

融资性担保企业干部的任职资格终于有了“办法”,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履行职务。

昨天( 10月26日)银监会发布年第6号会议令,宣布《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年7月23日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牵头。 联合会议室设在银监会,负责联合会议的日常工作。

高级管理层在得到批准之前不得履行职务

一位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指出,对融资性担保工作的审慎监管,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倍率、准备、企业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新闻披露等方面最为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管和员工资格管理方面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根据《暂行办法》,担任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并报告任职资格。 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另外,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层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或其他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定权或对企业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的人。

《暂行办法》确定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级管理层从事担保或者金融业务3年以上或者相关领域5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任意职务的职责,熟悉任意企业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悉任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与任意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经监管部门同意外,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高管任职资格有章可循 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管升级”

另外,融资性担保企业申请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说明和学历说明等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履行职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者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者考试,审查拟任者资格。

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为《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业务范围、资金录用、资金监管等方面设置了门槛,并为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管设定了标准,以改善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管变更频繁、混乱的状况

值得观察的是,银监会第6号会议令还确定,《暂行办法》公布前担任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申其任职资格。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具备实际履行职务的能力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取得任职资格。 具体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定。

“高管任职资格有章可循 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管升级”

监管重新升级

高级管理层资格的确认是监管部门重新加强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监管。

事实上,由于担保领域缺乏比较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只是作为普通工商公司进行注册管理,领域市场定位不明确,机构快速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序,融资性担保的专业特征和

今年3月,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个部委下发了《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融资性担保企业长时间不受监管的时代。 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基本建立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的业务模式。

此前,银监会有关人士也提出,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快速发展的一个“瓶颈”。 联席会议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术,在制定各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干部的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尽快提高领域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

上述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融资性担保领域近年来暴露出的业务运营规范性下降、内部管理放松等问题,说明了统一高管任职资格的重要性,此次规定融资担保企业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履行职责,从而提高了对本领域的监管水平

【免责事项】本论文只是代表者本人的观点,与搜狐网无关。 搜狐网站对文章的陈述、观点的评价保持中立,不对所含文案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明示或含蓄的保证。 网民请参考,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标题:“高管任职资格有章可循 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管升级”

地址:http://www.beishun.net/bwyw/12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