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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表示,72号文将失去商业银行早先流传意义上的银信合作动力,未来银信合作分工将进一步确定。 银行专注于客户关系和渠道,信托专注于投资和研究。 更重要的是,银监会的新规可以帮助信托企业向积极管理转变。

信托企业对规范期望较早

今年7月初,银监会停止银信合作一个月后,监管层发出《关于规范银信金融合作业务若干事项的通知》,标志着银信合作重新启动。

这份印有“快件”文字的通知,已经发到各地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企业手中。

据某信托机构业务部相关人士介绍,72号文只有9条,包含“不得”的5条禁止规定,从产品规模、类型、期限、资金流向等方面详细规范了银信合作。

“一个月前监管层停止银信合作,其实是为最近的新规制定做准备。 ”上海某信托企业负责人昨日在《每日经济信息》中表示:“当时,业内预见监管层将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余额比例管理。”

规模和风险变得更可控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预计禁止开放产品,银信合作产品对资金流向的限制也由来已久,但其中监管层必须将银信产品期限设定在1年以上,对银信合作可谓“硬伤”。

例如,一家公司两年期贷款的年利率可能达到6%以上,贷款审批流程也非常多、复杂。 如果发行半年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利率也只有不到4%。 到期后继续设计同样的产品可以有效减少公司的融资价格。

“这也是银信合作平台备受市场青睐、产品规模激增的原因之一。 但是,目前监管层禁止发行1年以下的银信合作产品,上述方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空之间。 ”。

“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是指在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可以自由购买和回购的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经常发生变化。 监管层禁止发行开放式产品是为了能够控制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 ”。

“不可以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因为有必要抑制银信合作产品的风险。 股票投资不是融资行为,公司破产的话,可能会导致资金浪费,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

银信合作趋势:分工更确定

不少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表示,银监会72号文实质上包含监管层的意图,不是完全扼杀银信合作模式,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加强信托企业自主管理的能力。

72号文表示,“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信托企业,信托企业担任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处置的行为。 ”该文还强调:“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企业推荐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内。”

通知指出,“信托企业在开展银信财管理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多次自主管理大体上要严格履行项目选址和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首要职责,不得开展渠道类业务。 ”

“从这个意义上说,72号文既是规范,也是指南。 规范是银信合作的复制品,指引了银信合作的产品类型、期限、规模和资金流向,以及信托企业未来自主型管理的快速发展之路。 ”。 上海信托的负责人。

“未来银信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分工更加确定,银行将集中于客户关系和渠道,信托将集中于投资和研究。 监管层历来强调的信托企业加强积极的管理能力最终有望真正实现。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预计商业银行和信托企业不久将重新开发新的银信合作模式,信托企业将从被动管理转向主动管理,银信合作的规模随着通知的发出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华融资产的负责人说。

标题:““最短期限1年”击中银信合作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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