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32字,读完约3分钟

进一步放松对外资的束缚有利于银领域的良性快速发展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无疑是银行业技术改革的另一个重要举措。

我国的银行领域必须注入新的改革活力。 现行政策对外资银行进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苛刻,外资银行无法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小。 因此,打破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往的严格限制,在确保比较有效的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外资银行的准入和人民币业务条件,为外资银行的设立和运营提供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已成为时势。

“为银领域注入新的改革活力”

此次新编辑的《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不再规定总行无偿分配1亿元以上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可行性。 特别是取消以设立代理店为设立分行的条件,预计政策的放宽会引发新的外资银行设立热潮。 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到中国定居,可以比较有效地改善中国中银领域的结构,提高中银领域整体的服务效率和更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为银领域注入新的改革活力”

其次,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业务条件,从原来的3年改为1年,而且不要求盈利。 外资银行如果允许一家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他机构将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大幅提高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能动性和灵活性,为较有效地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提供便利条件,大幅拓展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平台 外资和中资银行相互开展人民币业务,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银领域各方面的进一步融合。

“为银领域注入新的改革活力”

再次,随着外资银行机构的增加,必然会将管理规范、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快速发展比较成熟的模式带入中国,加快中资银行的经营转型,促使中资银行将服务要点转向实体经济,逆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不利形势

但是,在当前居民储蓄存款分流严重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将使已经竞争激烈的存款市场更加“白热化”。 而且,经营能力稍弱的中资银行,可能会失去一部分高质量的顾客,对此产生一定的冲击。 对此,有必要尽快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和“银行破产制度”,全面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 此外,由于外资银行监管的复杂性、复杂性和困难性,对现有的监管法制、监管机制、监管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严峻的挑战。 显然,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框架亟待完善,而且各地现有监管部门的力量在综合素质方面离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只有监管当局在监管理念上有了新的突破,监管方法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监管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监管队伍建设有了现代化的飞跃,才能充分履行对外资银行较为有效的监管。

标题:“为银领域注入新的改革活力”

地址:http://www.beishun.net/bwyw/4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