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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嘉夏昨日( 8月23日)上午9时20分,与杭州发

小股东徐财源上市公司金宇集团( 600201,收盘价11.88元)的代理律师面对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人民法院五楼十日庭内。 投资者徐财源就金宇集团今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股东大会违法案件在此召开,徐财源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股东大会作出的所有决议。

审判持续了大约两个小时,尽管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做出判决,但让徐财源有点兴奋。 “我希望上市公司不仅要严格依法行事,而且作为上市公司,要唤起尊重小股东的态度和意愿。 ’审判结束后,徐财源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

徐财源:新提案无效

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定于今年5月20日举行。 但是,5月18日,金宇集团突然发布公告,将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调整为5月28日,并在会议上增加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提出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企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这两位董事候选人人均来自金宇集团10.83%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企业,每周担任大象创业投资董事长。

“小股东起诉金宇集团案昨日开庭”

此时,金宇集团董事长张烨宇受到外界质疑。 根据投资者徐财源获得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文件、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企业文件等资料,张掖被授予“市长特别奖、奖金238万元、上市融资资金中列支”,被指控“违反上市企业募股挪用”。

而且,金宇集团发布的推迟股东大会、增加新提案的公告,从徐财源来看,也不符合金宇集团企业章程的规定。

徐财源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表示,根据金宇集团企业章程的规定,增加临时提案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10天提交,“也就是5月10日提交”。 徐财源还规定,根据企业章程,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在5月12日发出补充通知”。 徐财源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根据金宇集团先前发表的公告,5月17日收到了大象创投方面提出的新提案。 此时,距离预定于5月20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只剩下3天了。 因为提案不是在规定的股东大会前10天提出的,该提案应该无效。 ”徐财源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 在

法庭上的双方讨论激烈

8月23日的审判中,法院没有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当天参加旁听的人数很多,与法院的预想相反,本来准备的9号法庭太窄,必须改为10号法庭进行审判。

代表金宇集团出庭的代理律师向法院表示,金宇集团推迟召开股东大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答辩人章程的规定。 金宇集团在答辩意见中表示,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大会延期的规定。 企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由年5月20日延期至5月28日,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于原定召开日期年5月20日之前的两个工作日,即年5月18日向《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发表公告,证明了原因。 因此,股东大会延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金宇集团企业章程的规定。

“小股东起诉金宇集团案昨日开庭”

答辩显示,大象创投方面提交临时提案是在年5月17日,距离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即年5月28日至11日有一段时间,因此该临时提案符合企业法要求的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的规定。

根据企业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企业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 金宇集团方面表示,据企业了解,本条款所称“股东大会举办”是指实际举办,而不是制定举办。 象创投提出临时提案距离股东大会预定召开日期不足10天,但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延期至年5月28日,提案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日期超过10天,因此象创投提出的临时提案符合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小股东起诉金宇集团案昨日开庭”

“金宇集团自提出无效提案后,推迟召开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提案的无效决定了股东大会的违法性。 ”徐财源在法庭上思考。 金宇集团方面认为,徐财源的意见涉嫌剥夺了大象创投作为股东的提案权。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报社。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报社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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