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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曾子建

新股库存发行,再次引起市场关注。 上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与社会各界讨论库存发行等问题。

但是,一位投票者表示,新股认购权的发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这在相关障碍消除之前无法执行。 此外,一旦开始库存发行,将对新股认购制度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新股认购发行是否与《企业法》相抵触?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入,存量发行终于被监管层提上议事日程,一旦正式上市,必然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是,一家大型证券公司的投资者昨天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目前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法律障碍,至少存在制度上的争议。 这是因为预计短期内很难上市。

股市中的股票发行有两种主要情况。 一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ipo )中的存量发行,即企业ipo时,企业原股东对外公开出售部分股票。 二是企业上市后的库存发行。 也就是说,企业上市后,企业原股东以一定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公共投资者。

库存发行之所以被认为有制度上的障碍,与ipo库存发行相关是首要的。 在海外资本市场,股票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操作,中资企业海外发行中也经常引入这种模式。 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在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上述规定制约了库存发放方法在ipo发放中的应用。

“投行人士称新股存量发行仍存制度障碍”

但是,上述投票者表示,焦点是对外库存发行这一部分的股票被视为发行前的股票,还是发行后的股票。 这需要监管层来规定。 如果计入非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企业法将成为库存发行的障碍。 但是,也可以理解为只有在该股的一部分对外转让之后才完成公开发行。 因此,该股的一部分不应该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 上述争论确实需要管理层最终定义。

“投行人士称新股存量发行仍存制度障碍”

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库存发行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上述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的库存发行在操作上更为简单。 因为发行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原大股东,这也不需要募集资金投入,可以直接发行。 这是由于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巨大影响,大股东在二级市场集中减持。

上市公司的库存发行具有高度市场化,原老股东应按照咨询的减持比例对外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接受程度予以明确。 因此,虽然库存发行已经在海外市场使用,但企业上市后的库存发行在证券市场也备受关注。 这样的库存发行不仅涉及证券市场运营公平、公开、公平等基本问题,还涉及诸多制度设置技术问题,因此是证券业监管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投行人士称新股存量发行仍存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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